勤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22年5月7日1 分鐘
更新日期:2月 20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1號令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 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12年度應依核定收入 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附註:
一、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