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所得基本§3
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1.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各級政府公有事業(如:港務公司、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
5.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屬所得稅法§73規定就源扣繳之適用對象)。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營利事業註銷-清算申報前之決算申報,必須沒有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或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才可以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7.未享受投資抵減獎勵及免稅獎勵且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
8.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9.適用產業創新條例§23-1規定之營利事業(106.1.1-118.12.31依有限合夥法新設之創業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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