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處5倍至10倍罰鍰
不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應補貼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
憑證名稱 | 說明 |
銀錢收據 |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 回執、解款條、取租薄、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 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
買賣動產契據 |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
承攬契據 |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 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士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 政機關申謮物權登記之契據。 |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 稅率或稅額 | 納稅義務人 |
銀錢收據 | 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據人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 立約或立據人 |
承攬契據 | 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按金額1/1000計貼 | 立約或立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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