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因112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春節假期,申報期間依法延長至112年2月5日;又因112年2月5日適逢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是申報111年度各類憑單之期限延長至112年2月6日,請上開人員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逾期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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