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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新頒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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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旨揭新制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 (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負保存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 務。另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 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 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 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平臺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應就提供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並負保存及提示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111.08.08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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