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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114-02-19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 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20%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縣市部分 房地總成交金額 臺北市 新臺幣 6,000萬元以上 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上 新北市 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或每坪單價新臺幣75萬元以上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新臺幣 3,000萬元以上 或每坪單價新臺幣50萬元以上 其他地區 新臺幣 2,000萬元以上 或每坪單價新臺幣35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直轄市部分 地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比計算 臺北市 ① 中山區、松山區、中正區、大安區及信義區 ②士林區、內湖區、大同區及南港區 ③北投區、萬華區及文山區 ①48% ②46% ③45% 新北市 ①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及土城區 ②林口區 ③汐止區及樹林區 ④泰山區 ⑤五股區及三峽區 ⑥淡水區 ⑦八里區 ⑧鶯歌區 ⑨深坑區 ⑩金山區、三芝區及萬里區 ⑪瑞芳區 ⑫石碇區、烏來區、平溪區、坪林區、石門區、雙溪區及貢寮區 ①44% ②42% ③41% ④36% ⑤34% ⑥29% ⑦27% ⑧24% ⑨23% ⑩19% ⑪18% ⑫14% 桃園市 ①桃園區及中壢區 ②龜山區、蘆竹區及八德區 ③平鎮區 ④大園區 ⑤龍潭區、楊梅區及大溪區 ⑥新屋區 ⑦觀音區 ⑧復興區 ①33% ②32% ③26% ④24% ⑤23% ⑥18% ⑦16% ⑧8% 臺中市 ①南屯區及西屯區 ②北屯區及西區 ③東區、南區及北區 ④中區 ⑤烏日區、太平區及大里區 ⑥潭子區、豐原區、沙鹿區及大雅區 ⑦霧峰區 ⑧大肚區、龍井區、神岡區及后里區 ⑨大甲區 ⑩清水區 ⑪梧棲區 ⑫東勢區及外埔區 ⑬新社區及大安區 ⑭石岡區 ⑮和平區 ①35% ②32% ③30% ④26% ⑤24% ⑥22% ⑦21% ⑧20% ⑨19% ⑩16% ⑪15% ⑫14% ⑬11% ⑭9% ⑮8% 臺南市 ①東區 ②安南區、中西區、北區及安平區 ③永康區及南區 ④新市區 ⑤善化區 ⑥安定區、歸仁區及仁德區 ⑦新營區 ⑧西港區及官田區 ⑨佳里區 ⑩新化區、柳營區、關廟區及麻豆區 ⑪鹽水區及學甲區 ⑫六甲區、下營區、山上區及後壁區 ⑬七股區及玉井區 ⑭東山區及白河區 ⑮將軍區 ⑯龍崎區、北門區、左鎮區、大內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①30% ②28% ③26% ④24% ⑤23% ⑥22% ⑦20% ⑧19% ⑨18% ⑩17% ⑪15% ⑫12% ⑬11% ⑭10% ⑮9% ⑯8% 高雄市 ①左營區、鼓山區及三民區 ②苓雅區及前鎮區 ③前金區 ④楠梓區及小港區 ⑤新興區 ⑥鳳山區 ⑦橋頭區、仁武區及鹽埕區 ⑧路竹區及鳥松區 ⑨岡山區 ⑩燕巢區 ⑪梓官區、大寮區及旗津區 ⑫大社區及大樹區 ⑬湖內區、阿蓮區及林園區 ⑭美濃區 ⑮旗山區、茄萣區、永安區及彌陀區 ⑯田寮區、甲仙區、六龜區、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內 門區及那瑪夏區 ①37% ②35% ③34% ④33% ⑤32% ⑥29% ⑦26% ⑧25% ⑨23% ⑩21% ⑪20% ⑫19% ⑬16% ⑭15% ⑮13% ⑯8% 二、其他縣(市)部分 市(即原省轄市) ①新竹市 32% ②基隆市 24% ③嘉義市 22% 縣轄市 ①新竹縣竹北市 37% ②嘉義縣太保市 21% ③嘉義縣朴子市及屏東縣屏東市 20% ④南投縣南投市 19% ⑤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彰化市、員林市、雲林縣斗六市及宜蘭縣宜蘭市 18% ⑥臺東縣臺東市 17% ⑦花蓮縣花蓮市 16% ⑧苗栗縣苗栗市及澎湖縣馬公市 15% 鄉鎮 ①新竹縣新埔鎮、苗栗縣竹南鎮及屏東縣潮州鎮、新園鄉、長治鄉、萬丹鄉 18% ②屏東縣東港鎮及九如鄉 17% ③南投縣埔里鎮、嘉義縣中埔鄉、水上鄉及屏東縣里港鄉、 內埔鄉 16% ④新竹縣寶山鄉、新豐鄉、竹東鎮、苗栗縣苑裡鎮、後龍鎮 、彰化縣秀水鄉、永靖鄉、溪湖鎮、大村鄉、埔心鄉、和 美鎮、二林鎮、南投縣草屯鎮、嘉義縣大林鎮、民雄鄉及金門縣金寧鄉 15% ⑤新竹縣芎林鄉、湖口鄉、彰化縣伸港鄉、鹿港鎮、溪州鄉 、福興鄉、北斗鎮、屏東縣麟洛鄉、宜蘭縣礁溪鄉、頭城 鎮、羅東鎮、員山鄉、三星鄉及金門縣金湖鎮、金城鎮 14% ⑥彰化縣社頭鄉、田中鎮、雲林縣土庫鎮、斗南鎮、虎尾鎮 、西螺鎮、莿桐鄉、嘉義縣新港鄉、屏東縣枋寮鄉、宜蘭縣五結鄉、壯圍鄉及花蓮縣吉安鄉 13% ⑦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公館鄉、銅鑼鄉、造橋鄉、彰化縣線西鄉、埔鹽鄉、埤頭鄉、花壇鄉、田尾鄉、南投縣鹿谷 鄉、雲林縣北港鎮、崙背鄉、古坑鄉、麥寮鄉、屏東縣竹田鄉、崁頂鄉、鹽埔鄉、佳冬鄉、萬巒鄉、宜蘭縣冬山鄉 、花蓮縣壽豐鄉、新城鄉及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金沙鎮 12% ⑧苗栗縣頭屋鄉、彰化縣芬園鄉、南投縣名間鄉、水里鄉、 竹山鎮、雲林縣二崙鄉、嘉義縣番路鄉、屏東縣南州鄉、 林邊鄉、恆春鎮、高樹鄉及宜蘭縣蘇澳鎮 11% ⑨苗栗縣三義鄉、通霄鎮、嘉義縣六腳鄉、竹崎鄉、花蓮縣 玉里鎮及臺東縣卑南鄉 10% ⑩苗栗縣大湖鄉、彰化縣芳苑鄉、竹塘鄉、二水鄉、南投縣 集集鎮、雲林縣元長鄉、大埤鄉、林內鄉、嘉義縣梅山鄉 、屏東縣琉球鄉、車城鄉、花蓮縣鳳林鎮及臺東縣成功鎮 、太麻里鄉 9% ⑪其他 8% 附件下載

  • 房屋登記網拍商號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 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 ,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之網拍業者,其房屋必須以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若有部分空間堆置與其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不屬住家用範圍,而應與實體店面一樣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六分之一。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網拍商號 # 住家用稅率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

    邇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變更負責人,其登記的商號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 該商號 組織型態 主體變更情形(A為原負責人 B、C、D為新負責 人或合夥人) 理由 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獨資變更 負責人 A→B 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是 獨資變更為合夥 A→BC A→AB 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 否 合夥變更 負責人或合夥人 AB→AC或BC 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 否 AB→CD 原負責人或合夥人已將合夥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合夥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是 合夥變更為獨資 AB→A或AB→C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 是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變更負責人 # 決算、清算申報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

    財政部將於明(17)日公告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為使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4年6月30日,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所得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 財政部補充說明,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權益不受影響,請民眾多加使用網路申報。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對等關稅 # 川普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者,別忘了盤點合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年度有2次以上贈與,於申報後一次贈與稅時,漏未將當年度前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採曆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4年為244萬元), 「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而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在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度」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1月4日贈與兒子現金244萬元,在贈與稅免稅額額度內,可以免申報贈與稅,又於113年12月5日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予女兒,依贈與日收盤價計算贈與價額100萬元,惟於113年12月6日申報贈與稅時,僅申報贈與股票價額100萬元,應納稅額0元,漏未將前次贈與現金244萬元合併申報;嗣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額10萬元〔贈與淨額100萬元(贈與現金244萬元+贈與股票1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 稅率10%〕,並處以罰鍰。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贈與 #244萬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營業人當期銷售額為「零」,仍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於草創初期,雖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按期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稅申報繳納係採自動報繳制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10月(期)營業稅,未依規定如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辦理當期申報,遲至113年11月25日方完成申報,甲公司主張其為新設立之公司,開業當期並無銷售額,致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甲公司雖已補申報,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縱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銷售額#營業稅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何謂平行線支票?有什麼相關規定??

    按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所以畫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要領取票款時,須將支票存入其於金融機關或郵局開立之帳戶,經過交換手續,始能領得票款。因平行線支票需透過金融機關領款,故發票人可追蹤票款流向,遇有支票遺失或被盜時,較易保護自身權益。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平行線#支票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中秋送禮營業稅申報愛注意

    中秋佳節將至,企業老闆送禮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具交際、聯誼性質之活動,或購入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皆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原購入供銷售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日後轉用於交際、酬勞員工者,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中秋節時,購入電扇10台作為慰勞員工之禮品,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餽贈員工時免視為銷售、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公司另自其倉庫取出原購買供銷售之腳踏車10輛,轉為對績效特優員工之獎勵使用,則應依上述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中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 中秋節 # 營業稅 #帳務處理

  • 開錯發票,追不回,怎麼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述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倘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開立電子發票,因員工不熟悉結帳系統操作方式,誤將定價200元之餐飲費輸入為20,000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且未留有聯絡資訊,無法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事由,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得免予處罰。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開錯發票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經公司說明係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甲公司帳上無借入款項,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946,400元(4,000萬元X2.366%);該局另舉例,倘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之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0,000元,則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而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0元(4,000萬元X2.5%)。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開錯發票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 # 資金貸與他人 #設算利息收入

  • 房東租金可扣除43%必要費用 租金收入57%納入綜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9日發佈新聞稿,提醒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應依法列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但根據該局所說明的租賃所得計算公式,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未能逐項列舉可適用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作為必要費用扣除。 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逐項列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財產出租,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約定每月租金50,000元並收取押金360,000元,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 X (1-43%)〕。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並處罰鍰20,648元。 延續國稅局所舉的例子,甲君租賃所得344,134元計入綜所稅,假設甲君綜所稅適用稅率為20%,則其租賃所得的綜所稅負僅68,826元(334,134 X 20%)。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開錯發票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包租公 #租金費用標準

  •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設算押金利息計算銷售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 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又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利率部分,不論按月或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B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0.78%/12),A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倘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至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押金設算息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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