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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所稅免稅額及標準(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及金額一覽表

    適用範圍 ​ 114年度 壹、免稅額(每人) 未滿70歲 ​ 97,000元 70歲以上 ​ 145,500元 貳、一般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額(每戶) 單身者 ​ 131,000元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262,000元 ​二、列舉扣除額: ​ ​ ​捐贈(現金 → 一般)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 2對大陸地區的捐贈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每一申報戶) 證明文件: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捐贈(現金 →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私校)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上限)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3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上限):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1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 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 萬元 2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註1) 3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扣除。 ​捐贈(現金 → 政府) ​捐贈(實物 → 政府) ​1對政府的捐贈 2有關國防、勞軍、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3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核實認列;非現金捐贈請併參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另參所稅法 §17-4Ⅱ授權訂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10504665860號 令) 」 證明文件: 1.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文件或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目的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文件。 3.以購入土地捐贈者,應檢附(1)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上限)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費(含補充保險費) 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1.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2.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證明文件: 1.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 證明書正本。 2.由 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參加健保的醫院及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為限。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定 證明文件: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災害損失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必須在災害發生後的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定 證明文件: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包括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每戶以1屋為限,且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 ​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 元為限 參、特別扣除額: ​ ​ 113年度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為扣除上限。 ​每人 218,000元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218,000元 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薪資收入總額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1)職業專用服裝費 (2)進修訓練費 (3)職業上工具支出 (1)~(3)從事該職業之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證明文件: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 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每人218,000元 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不得以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代替);精神衛生法規定的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證明文件:繳費收據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 第一名子女每每年扣除150,000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註4)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股利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證明文件:(註4) 一、符合第1項者應檢附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1)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包括113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113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 6 個 月,每個月至少有 1 次照顧服務紀錄 (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 BD03) , 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股利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戶以180,000元 證明文件: 1.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13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肆、基本生活費 (註5) ​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每人210,000元 方式 級距 退職所得 ​ 一次領取總額在 198,000元 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0 一次領取者 ​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 859,000元 後之餘額為所得總額 註1: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一邊一國行動黨、綠黨、台灣民眾黨。 註2:113年度押金設算租金收入之年利率為1.6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註3: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877比1。 註4: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註5: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 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x 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 - 納稅者申報全部的【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項目(不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無謀生能力: (1)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 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滿 18 歲者,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3.身心殘障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4.無謀生能力: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 18歲者,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3.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4.無謀生能力: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 18 歲,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 2.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 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 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附身心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境內居住者認定原則: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結算申報 VS 就源扣繳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 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 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 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 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居住與否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住天數 所得範圍 課稅方式 非居住者 無住所而居留≦90天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免課(非課稅範圍) 非居住者 無住所而居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免課(非課稅範圍) 居住者 1.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2.無住所而居留≧183天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結算申報 免課(申報戶全年達100萬元以上者,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隨時站在國稅局角度來從事稅務申報 受理營所稅查核簽證申報,以國稅局稅務員之角度切入,協助企業稅務,避免疏忽漏稅,是政府與民間溝通的橋樑。 隨時以納稅義務人的立場幫客戶租稅規劃 本事務所隨時注意國稅局新發佈之稅法、解釋函令、新聞稿等各種最新資訊,並利用相關租稅規劃工具提供企業靈活的總合稅務指導業務。

  • 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金額速算表

    114年度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金額速算表 115.5/1~5/31申報適用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D)=免稅額(A)+扶養親屬寬減額(B)+標準扣除額(C) ★有配偶者 ​ 扶養人數 免稅額A ​ 扶養親屬免稅額B ​ 標準扣除額C ​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D=A+B+C ​0人 ​ 194,000 ​0 ​262,000 ​ 456,000 ​1 人 ​ 194,000 ​97 ,000 ​262,000 ​ 553,000 2 人 ​ 194,000 ​ 194,000 ​ 262,000 ​650 ,000 3人 ​ 194,000 ​ 291,000 ​ 262,000 ​747,000 4人 194,000 388,000 ​ 262,000 ​ 844,000 5人 194,000 ​ 485,000 ​ 262,000 ​941,000 ​6人 194,000 ​582,000 ​ 262,000 ​1,038,000 ★無配偶者 ​​ ​ ​ 扶養人數 ​ 免稅額A ​ ​ 扶養親屬免稅額B ​ ​ 標準扣除額C ​ ​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D=A+B+C ​0人 ​97,000 ​0 ​ 131,000 ​ 228,000 ​1人 97,000 97,000 ​ ​ 131,000 ​325 ,000 ​2人 ​ 97,000 ​194,000 ​ ​ 131,000 ​ 422,000 ​3人 ​ 97,000 ​291,000 ​ ​ 131,000 ​ 519,000 ​4人 ​ 97,000 ​388,000 ​ ​ 131,000 616,000 ​ ​5人 ​ 97,000 485,000 ​131,000 ​713,000 ​6人 ​ 97,000 ​582,000 ​131,000 ​810,000

  • 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速算公式

    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 所得總額(各類所得合計) XXX …所§14 減:免稅額(註1) (XXX) …所§17 減: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註1)                                (XXX) …所§17 減:特別扣除額(註1)                                (XXX) …所§17 減:基本生活費差額(註2、3)                                (XXX) …納保§4 綜合所得淨額                                 XXX …所§17 註1:詳參 綜所稅免稅額及標準(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及金額一覽表 https://www.apexcpas.com.tw/post/%E7%B6%9C%E6%89%80%E7%A8%85%E5%85%8D%E7%A8%85%E9%A1%8D%E5%8F%8A%E6%A8%99%E6%BA%96-%E5%88%97%E8%88%89-%E6%89%A3%E9%99%A4%E9%A1%8D%E4%B9%8B%E8%A6%8F%E5%AE%9A%E5%8F%8A%E9%87%91%E9%A1%8D%E4%B8%80%E8%A6%BD%E8%A1%A8 註2: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x 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不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特別扣除額) 註3:114年度基本生活費為 213,000元 (114.11.28公告)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速算公式 ​590,000元以下 ​ 5% 0元 ​= 全年應納稅額 590,001​元~1,330,000元 ​ ​12% ​ ​41,300元 ​ ​= 全年應納稅額 1,33 0,001​元~2,660,000元 ​ ​20% 1​ ​​47,700元 ​ ​= 全年應納稅額 ​2 ,660,001​元~4,980,000元 30 % ​ ​​413,700元 ​ ​= 全年應納稅額 ​4 ,980,001元 以上 ​ ​40% ​ ​​911,700元 ​ ​= 全年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與時間

    申報方式 原因或要件 申報時間 申報人 ​參考法令 一般申報(一) 一般年度申報 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一般納稅義務人 ​所§71 一般申報(二) 納稅義務人死亡 死亡之日起三個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如有境內居住之配偶,由配偶依第 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申報) ​ 所§71-1 Ⅰ 一般申報(三)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住所或居所離境 離境前 (境內有繼續居住之配偶者除外) 所得人(如有境內居住之配偶,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 ​ ​所§71-1 Ⅱ 一般申報(四)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於年度中離境 結算申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所得人 ​ ​所§73 延期申報 納稅義務人死亡,而有特殊情形 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得申請延期(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 ​所§72 Ⅰ 代理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納稅人年中離境而有特殊情形無法依限或自行申報,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依法定期限或核准期限 ​受託之代理人(代理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所§72 Ⅱ 代辦申報 ​委託 ​同一般申報或延期申報 委託之納稅義務人 ​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金融》「普發1萬」真的來了! 韌性特別預算案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17日)處理攸關普發現金1萬元的韌性特別預算,已在稍早完成三讀。財政部長莊翠雲昨(16日)表示,預計在總統公告當天召開記者會,宣布發放時程,預計11月上旬就可以發放。 立法院會今處理「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韌性特別條例)。院長韓國瑜已宣布,「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隨後敲槌,完成三讀。 根據韌性特別條例規定,財政部預計在預算公布後的1個月內開始執行普發現金發放作業,並在7個月內發放完畢。而普發現金1萬元此次同樣分5種發放管道,包含直接入帳、登記入帳、自動櫃員機(ATM)提領、郵局領取、偏鄉造冊發放。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普發1萬 # 特別預算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營所稅暫繳九月登場 企業迎戰對等關稅壓力更須審慎因應

    受到美國關稅政策與新台幣匯率波動的影響,外銷導向產業與製造業面臨嚴重衝擊,面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9月申報在即,企業如何減輕暫繳稅款資金壓力, 勤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彙整幾個重點如下: 暫繳方式 適用之營利事業 申報 繳稅 免暫繳 1. 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 2. 獨資、合夥及小規模營利事業。 3. 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 上年度結算無應納稅額及本年度新開業者。 5.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者。 6.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 × 一般暫繳 應納暫繳稅額≦2000元。 × × 應納暫繳稅額>2000元,且未抵減暫繳稅額。 × √ 應納暫繳稅額>2000元,且有抵減暫繳稅額。 √ √ 試算暫繳 應納暫繳稅額≦2000元。 √ √ 應納暫繳稅額>2000元。 √ √ 暫繳稅款也可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 另外,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已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令,針對營利事業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適用對象條件有: 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者。 營利事業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者。 符合適用條件的營利事業應於暫繳申報期限內檢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暫繳稅款之申請,並應如期完成暫繳申報作業。

  • 請問臨櫃申購統一發票地點?營業時間?

    一、全國共設有300餘代售點提供同轄區內跨點申購統一發票服務,如營業人設籍於桃園市(屬北區國稅局轄下),舉凡北區國稅局轄下(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各代售點皆受理統一發票申購服務。 二、全國代售點地址及詳細營業時間可於「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 https://invoice.ppmof.gov.tw )/申購資料查詢/全國代售點資料查詢」查詢。 三、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請善加利用「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 https://invoice.ppmof.gov.tw )/申購資料查詢/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可事先瞭解已申購及剩餘可購數量,並確知現符合您需購用之足量發票代售點。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買發票 # 代售點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發生公傷以職災身分就醫,可減免醫療費用

    勞工受僱工作期間如果遭遇職業傷病,可由所屬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並攜帶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診,可減免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以及享有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減輕就醫負擔。   勞保局舉例說明,小葵在餐廳擔任廚師,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致左膝撕裂傷,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視為職業傷害,其前往醫院急診,原以健保身分就醫需自付1,000元(掛號費250元、部分負擔750元),如持有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可直接減免部分負擔750元,僅需自付250元掛號費。   勞保局特別提醒,如因事出緊急致未能及時取得醫療書單,可先以健保身分看診,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持醫療書單、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健保卡,前往原就醫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如超過10日無法到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仍可在6個月內(如治療期間需較長者可5年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職災醫療權益不受影響。此外,如因職業傷病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保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並自墊自付差額者,可一併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有關職災醫療給付之請領資格、給付標準、請領手續等相關說明,可參閱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bli.gov.tw/0106055.html )。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職災 # 勞保局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貨物稅 # 節能效率電器#2000元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獨立法人,若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資產負債表列載預付設備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擴充產能於111年1月1日預付購置設備款,惟核其提示該預付設備款之匯款水單,受款人為與甲公司業務經常往來之乙公司,且截至112年12月底所購置設備仍未交貨,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顯有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366%),設算甲公司利息收入354,900元(15,000,000元x2.366%),補徵稅款70,980元。 該局呼籲,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股東往來 # 設算利息收入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綜合所得稅#台中會計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帳務#台中開公司#台中資本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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