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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率表

已更新:1月11日

(依110.06.30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573610號令修正內容彙編)


扣繳率


身分別

​所得種類

居住者及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非居住者及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2.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3.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4.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屬左列(1)及(2)者 2.固定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3.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4.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營利所得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及獨資分配或應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1. 個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

  2.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21%

  1. 個人:21%

  2. 營利事業:21%

薪資所得

1.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扣繳:

a. 5%

b.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起扣點88,501元)

2.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得按其給付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1. 超過基本工資1.5倍(含)以上者(>41,205元):18%

  2. 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41,205元):6%(註)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7,470元

  3.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放之薪資全月給付總額超過 3萬元部分:5%

  4. 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超過90天者,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按18%扣繳率申報納稅

執行業務報酬及佣金(含演講、稿費)

每次超過20,010元扣10%

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利息所得

​10%

  1.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15%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15%

  3.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15%

  4. 以前3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15%

  5. 其餘各種利息:20%

​租金、權利金

​每次超過20,010元扣10%

​20%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免扣繳

按20%申報納稅

財產交易所得

​免扣繳

​按20%申報納稅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 ​10%

  2.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扣繳,超過5,000元者,全額扣繳20%

  1. ​​20%

  2.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扣繳,超過5,000元者,全額扣繳20%

退職所得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 6% 扣繳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 18% 扣繳

​其他所得

  1. ​免扣繳(應列單)

  2. 告發或檢舉獎金20%扣繳

  3.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10%扣繳

  1. ​個人:按20%申報納稅

  2. 營利事業:按20%扣繳

  3.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20%扣繳

  4.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

​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

-

​20%(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或15%計算所得額)

​國外影片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

-

​20%(有營業代理人者依片租收入50%計算所得額)

​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變更、追加時,所得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屬其他所得,免扣繳,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

  • ​受益人為營利事業,由委託人按20%扣繳

  • 受益人為個人,受益人按20%申報納稅(不扣繳稅款且不開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變更、追加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按 20% 申報納稅

​按 20% 申報納稅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之收入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

​按 20% 申報納稅

​按 20% 申報納稅

​信託成立後,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其依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1.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45%

2.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35%

3.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15% 5.因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20% 6.因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新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20%

​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1.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45%

  2. 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35%

  3. 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20%

  4. 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15%

​交易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座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其依規定計算之所得餘額者

​(結算)申報及納稅

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1.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45%

  2. 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35%

1.給付應扣繳變動所得時按半數給付扣繳

2.中華民國境内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稅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3. 前項所得扣繳義務人對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全年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4.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境内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屬 86年度以前之營利所得不超過 1,000 元者,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5.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内居住的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 天之大陸人民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 5,000 元,得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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