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降低立即繳納稅捐
爭取較多資產規劃時間
僅適用法定聯合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 關係消滅 | |
項目 | 死亡 | 離婚或婚姻無效、撤銷 |
可行使的遺(財)產分配範圍 | 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請求差額二分之一) | 同左 |
請求權行使時限 | 1.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 2.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未逾5年 | 同左 |
可免除的稅負 | 遺產稅、土地增值稅 | 土地增值稅 |
強制規定 | 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 未於前述期間給付,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份追繳應納稅賦。 | 不動產產權移轉時,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未申請者不適用。 |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遺產稅)
項目 | 被繼承人 | 生存配偶 |
1.財產金額(婚後財產) 包括: (1)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 (2)婚前財產之孳息 (3)婚後財產用以清償婚前債務 (4)無償或有償行為之追加計算 (5)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遺細第13條)或經協談併入遺產之存款 不包括: (1)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或慰撫金 (2)稅法規定之視為遺產 (3)婚前財產之變形(註) | A1 | B1 |
2.債務金額(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 包括:婚前財產用以清償婚後債務 不包括:經協談不予認列之生前未償債務 | A2 | B2 |
3.剩餘財產( 1 減 2 ) | A | B |
4.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 - B / 2 = | C | |
5.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價值及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價值合計(例如-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等) | D | |
6.應減除重複扣除金額 ( E = C * D / A1 ) | E | |
7.得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 ( 4 減 6 )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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