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住者認定原則: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結算申報 VS 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居住與否 |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住天數 | 所得範圍 | 課稅方式 |
非居住者 | 無住所而居留≦90天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免課 |
非居住者 | 無住所而居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居住者 | 1.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2.無住所而居留≧183天 |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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