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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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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3/09/16台財稅字第11300638700號


存證資訊

存證

時限

存證時限特別規定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三、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買受人為營業人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七日內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二日內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三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補正時限。

五、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其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發票隨機碼、捐贈雲端發票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


同發票開立存證時限。發票開立後變更捐贈或列印資訊者,自發生之翌日起算二日內。


六、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七、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配號資訊。

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

每二月為一期,自次期開始十日內。


說明:

一、本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二、本表存證資訊格式,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

三、本表第六點及第七點所列應存證資訊,營業人之總機構申請配賦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由總機構營業人依規定時限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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