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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銷售貨物(勞務)徵免認定標準

已更新:2023年12月15日



營業稅銷售貨物(勞務)徵免認定標準

​起運點 (提供地)

​目的地 (使用地)

​內容

​ 徵(√) / 免徵(X)

​說明

境內

境內

​內銷

境外

境內

進口

​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之(營§41) 購買國外勞務(註1)

境內

境外

外銷

​適用零稅率(營§7) 出租設備予境外(註2)

境外

境外

X

X

非屬課稅範圍 代理銷售國外各項業務

註1:外國之事、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由國內勞務買受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但依一般稅額(指營業稅稅率為5%或0%,且無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者)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之國外勞務,免予繳納。 106.05.01起外國之事、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該消費者則免予繳納。

註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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