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
「三級」是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審」則是指兩個審級,由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事實審,第二審法院進行法律審。
行政訴訟 流程:
通常訴訟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逾50萬至150萬)、簡易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以下)、交通案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事件: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進行事實審,若不服判決而上訴,則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進行法律審(終審)。
通常訴訟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管轄法院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進行事實審,不服判決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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