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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項目及金額簡表 / 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已更新:2023年12月22日

贈與稅

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 協助財產規劃,避免疏忽漏稅 享稅法上權益,以資節稅 生前贈與及死後遺產之稅務問題乃是國民操心的事情之一,稅法規定極為繁細,應行而未行之事,常有重罰。因此處理財產移轉,必須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協助財產規劃,避免疏忽漏稅,並享稅法上種種權益以資節稅。


贈與稅相關規定

一、課稅基礎:屬人兼屬地主義

二、課稅標的:

(一)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 經常居住: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國內有住所,或是無住所但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365天

(二)雖為中華民國國民,但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非中華民國國民: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他人時,方需申報繳納贈與稅。

三、納稅義務人:

(一)贈與人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四、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應納稅額計算表 課贈與稅之贈與財產:

(一)當年度全部贈與之財產(遺§3):不含「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免稅財產)詳五」

1.境內財產: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2.境外財產: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當年度全部「以贈與論」之財產(遺§5、§5-1):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7.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信託利益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課徵贈與稅。

 

= 當年度贈與總額(= (一) +(二) ) 減:免稅額(詳下免稅扣除額計算表)(遺§22) 減:扣除額(詳下免稅扣除額計算表)(遺§21、遺細§18、§19)

 

= 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其前次已繳納之贈與稅額)

 

= 應以現金繳納贈與稅之金額(遺§19)


五、不計入總額項目

(一)捐贈對象為政府、公股(營)事業、符合行政院規定的財團法人組織或公益信託

(二)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三)農業用地,贈與由能自耕之配偶或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一人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其農地。

(四)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

(五)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六、贈與稅額速算表贈與日在106.5.12以後(遺§19):

贈與淨額

稅率

減:累進差額

25,000,000以下 ×

10%

0元

25,000,001元~50,000,000元 ×

15%

1,250,000元

50,000,001元以上 ×

20%

3,750,000元



新法修正後稅額計算方式: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各項扣除額合計數 = 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贈與稅應納稅額


七、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項目及金額簡表 (單位:萬元)

區分

項目

111.01.01起

免稅額(遺§22)

每年

244

扣除額(遺§21)

1.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

2.受贈人負擔受贈財產之銀行貸款

3.其他贈與負擔 4.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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