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 協助財產規劃,避免疏忽漏稅 享稅法上權益,以資節稅 生前贈與及死後遺產之稅務問題乃是國民操心的事情之一,稅法規定極為繁細,應行而未行之事,常有重罰。因此處理財產移轉,必須借重對稅法應用純熟的會計師,協助財產規劃,避免疏忽漏稅,並享稅法上種種權益以資節稅。
贈與稅相關規定
一、課稅基礎:屬人兼屬地主義
二、課稅標的:
(一)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經常居住: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國內有住所,或是無住所但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365天
(二)雖為中華民國國民,但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非中華民國國民: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他人時,方需申報繳納贈與稅。
三、納稅義務人:
(一)贈與人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四、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應納稅額計算表 課贈與稅之贈與財產:
(一)當年度全部贈與之財產(遺§3):不含「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免稅財產)詳五」
1.境內財產: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經常居住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2.境外財產: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當年度全部「以贈與論」之財產(遺§5、§5-1):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7.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自益信託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信託利益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課徵贈與稅。
= 當年度贈與總額(= (一) +(二) ) 減:免稅額(詳下免稅扣除額計算表)(遺§22) 減:扣除額(詳下免稅扣除額計算表)(遺§21、遺細§18、§19)
= 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其前次已繳納之贈與稅額)
= 應以現金繳納贈與稅之金額(遺§19)
五、不計入總額項目
(一)捐贈對象為政府、公股(營)事業、符合行政院規定的財團法人組織或公益信託
(二)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三)農業用地,贈與由能自耕之配偶或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一人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其農地。
(四)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
(五)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六、贈與稅額速算表贈與日在106.5.12以後(遺§19):
贈與淨額 | 稅率 | 減:累進差額 |
25,000,000以下 × | 10% | 0元 |
25,000,001元~50,000,000元 × | 15% | 1,250,000元 |
50,000,001元以上 × | 20% | 3,750,000元 |
新法修正後稅額計算方式: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各項扣除額合計數 = 課稅贈與淨額
課稅贈與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 贈與稅應納稅額
七、贈與稅免稅額、扣除額項目及金額簡表 (單位:萬元)
區分 | 項目 | 111.01.01起 |
免稅額(遺§22) | 每年 | 244 |
扣除額(遺§21) | 1.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契稅 2.受贈人負擔受贈財產之銀行貸款 3.其他贈與負擔 4.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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