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經營項目 | 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 收入之65% |
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 | 收入之50% |
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 | 收入之50% |
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 | 收入之80%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收入之60% |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 | 收入之75% |
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精神復建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建機構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收入之85% |
附註: 一、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二、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屬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