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21日
南區國稅審二字第0980036671號
一、 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
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誠實記帳、申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案件,應依規定設帳記載,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執行業務(其他)所得之損益申報,其帳載結算事項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自行申報或自行調整所得額已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惟列報之費用或損失科目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仍應調整剔除。
三、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
(一)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申報收入與本局核算收入均在300萬元以上之案件,其申報或自行調整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者:
1. 律師:35%。
2. 會計師:25%。
3. 建築師:20%。
4. 技師:20%。
5. 地政士(含未具資格者):35%。
6. 保險經紀人:35%。
7.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及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25%。
8. 中、西醫師:20%,以加入健保者為限。
9. 牙醫師:25%,以加入健保者為限。
10. 專利、商標代理人:20%。
11. 引水人:65%。
12. 私人辦理補習班(包括駕駛訓練補習班):18%。
13. 私立托兒所、幼稚園:15%。
14. 托育中心(安親班):20%。
15. 私立養護、療養院(所):15%。
16. 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12%。
17. 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12%。
18. 不動產估價師:20%。
(二) 適用「前三年平均純益」核定者:
1.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適用:
(1) 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前三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者。但純益率未達6%之年度,不併計平均值。
(2) 申報收入達1億元,其前三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益率與申報之純益率相差不及1%者,雖前三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6%,仍得適用本要點。
2. 全年度收入總額較上年度增加50%以上,且增加金額達1千萬元以上者,不予適用書面審核。
(三)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申報收入與本局核算收入均在300萬元以下之案件:
1. 執行業務者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三(一)各業別純益率標準1/2以上者。
2. 其他所得者申報或自行調整後所得額占業務收入之比率在10%以上者。
四、符合三規定之一,申報收入與本局核算收入雖不符或有漏報收入、或經稽徵機關調增收入,差額部分如係屬業務收入性質,業者同意就差額部分調整達本要點規定純益率加計所得者,仍得書面審核,惟費用之列報不得高於原申報帳載費用總額,否則應調帳查核,另漏報所得額部分仍應依規定處罰。
五、業者自行申報或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於核定前查無涉有違章情事且自願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繳清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仍得書面審核,惟費用之列報,不得高於原申報帳載費用總額,否則應調帳查核。
六、執行業務者、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及養護療養院所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書面審核標準,所得人應自行併計結算申報或補報綜合所得稅。
七、採書面審核之案件,查有匿報、短報、漏報或申報內容顯有異常等情事,得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10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30條規定,調閱(查)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如經2次調帳通知,業者逾期未提送,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辦理。
八、 查核人員於查核時,如發現涉嫌漏報所得稅情節重大或認為有深入調查之必要,得簽報單位主管核准調取前二年度之案件一併查核。
九、依本要點書面審核核定之所得額,不適用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之盈虧互抵,惟若業者原依書面審核核定之所得額,同意本局改依查帳核定者,仍有盈虧互抵之適用。
十、如同時執行(或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十一、本要點自查核9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案件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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