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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

已更新:2023年12月28日

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 、自耕農業用地及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行為 7.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檢附文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重購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聲明書(重購退稅申請書已填寫者可免檢附)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聲明書(重購退稅申請書已填寫者可免檢附)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受理單位

原出售土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戶籍遷出)者,追繳原退稅款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2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5.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二、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自營工廠出售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原出售及重購土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6.土地所有權人無 ( 有 ) 租賃情形申明書

7.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二、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4.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備註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另有不課徵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考慮選擇適用

三、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節稅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適用要件

1.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得於開始營運後,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4.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 1 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5.以新市鎮特定區已規劃完成之地區內投資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分公司,並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為限

6.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登記,且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7.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8.自開發主管機關劃定地區起第 6 年至第 10 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購退稅者,其退稅額度減半,第 11 年起不予退稅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新市鎮產業投資計畫書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原有土地及新購土地之地上建物供作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6.公司基本資料表

7.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8.土地所有權人無( 有 )租賃情形申明書

9.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收據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10.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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