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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03160號令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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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 二、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對境外轉投資具控制能力 或重大影響之定義。 (第二條) 三、 本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第三條 ) 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程序檢附文件。 (第四 條) 五、 稽徵機關受理個人及營利事業申請之聯合審查程序。 (第五條) 六、 個人及營利事業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課稅規定。 (第六條) 七、 個人及營利事 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實質投資之管理運用及課稅規定。 (第七條) 八、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金融投資之管理運用及課稅規定。(第八條) 九、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由運用之課稅規定。 (第九條) 十、 外匯存款專戶內資金未依規定管理運用之課稅定。(第十條) 十一、受理銀行 受理銀行每年一月底前應將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及證券全 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情形報稽徵機關備查之規定。 (第十 一 條) 十二、受理銀行繳納 所扣 稅款及填報憑單稅款及填報憑單 之規定。(第十 二條) 十三、個人及營利事業 完成實質投資 申請退稅程序及應檢附文件。 (第 十三條) 十四、個人及營利事業 已擇定 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 租稅優惠。 (第十四條 ) 十五、 個人及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之規定。 (第十五條 ) 十六、本辦法施行日期。 (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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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75631號令 第 一 條 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指自然人。 二、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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