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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 作家相片: 勤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勤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2022年5月12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6月5日

11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房屋課徵房屋稅適用新標準單價(「新」房屋標準單價適用範圍指以73年後第1次起各次調整之房屋標準單價核課房屋稅之房屋)或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

​項目

​租金標準

​地區

​臺北市部分

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3.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予以核定。

​新北市部分

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3.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3.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予以核定。


高雄市部分

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3.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鳳山區、旗津區、大寮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路竹區、梓官區及小港區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3.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林園區、大樹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予以核定。

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其他縣(市)

​桃園市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4.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新竹市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5.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新竹縣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5.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臺中市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7.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臺南市住家用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5.7.1起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其他縣(市)部分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 宜蘭縣:101.7.1起 連江縣:102.7.1起 苗栗縣:103.7.1起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105.7.1起 南投縣:106.1.1起 基隆市:106.7.1起 彰化縣、金門縣:111.7.1起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2%計算。


資料來源:財政部114年04月07日台財稅字第11300701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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