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之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111.08.08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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