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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所稅免稅額及標準(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及金額一覽表

    適用範圍 ​ 114年度 壹、免稅額(每人) 未滿70歲 ​ 97,000元 70歲以上 ​ 145,500元 貳、一般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額(每戶) 單身者 ​ 131,000元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262,000元 ​二、列舉扣除額: ​ ​ ​捐贈(現金 → 一般)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 2對大陸地區的捐贈要經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每一申報戶) 證明文件: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捐贈(現金 → 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私校) ​1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上限)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3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上限):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1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 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 萬元 2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註1) 3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扣除。 ​捐贈(現金 → 政府) ​捐贈(實物 → 政府) ​1對政府的捐贈 2有關國防、勞軍、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 3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核實認列;非現金捐贈請併參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另參所稅法 §17-4Ⅱ授權訂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10504665860號 令) 」 證明文件: 1. 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物、藝術品、標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價值證明文件或受贈政府機關或團體出具含有捐贈時時價並經目的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捐贈證明文件。 3.以購入土地捐贈者,應檢附(1)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人身保險費(上限)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費(含補充保險費) 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1.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2.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證明文件: 1.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 證明書正本。 2.由 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醫藥及生育費 ​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參加健保的醫院及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為限。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定 證明文件: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災害損失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必須在災害發生後的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核實認定 證明文件: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包括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每戶以1屋為限,且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1.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 ​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 元為限 參、特別扣除額: ​ ​ 113年度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為扣除上限。 ​每人 218,000元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218,000元 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薪資收入總額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1)職業專用服裝費 (2)進修訓練費 (3)職業上工具支出 (1)~(3)從事該職業之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證明文件: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 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每人218,000元 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不得以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代替);精神衛生法規定的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證明文件:繳費收據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 第一名子女每每年扣除150,000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註4)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股利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證明文件:(註4) 一、符合第1項者應檢附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1)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包括113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3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113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 6 個 月,每個月至少有 1 次照顧服務紀錄 (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 BD03) , 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股利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每戶以180,000元 證明文件: 1.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13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1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肆、基本生活費 (註5) ​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每人210,000元 方式 級距 退職所得 ​ 一次領取總額在 198,000元 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0 一次領取者 ​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 859,000元 後之餘額為所得總額 註1: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一邊一國行動黨、綠黨、台灣民眾黨。 註2:113年度押金設算租金收入之年利率為1.6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註3: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877比1。 註4: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註5:依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1萬元 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x 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 - 納稅者申報全部的【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項目(不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 1.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 無謀生能力: (1)當年度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 須檢附醫師證明。 子女 未滿 18 歲者,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3.身心殘障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4.無謀生能力: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 18歲者,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3.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4.無謀生能力: 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 18 歲,或年滿 18 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 2.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 同一戶籍者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 (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 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附身心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境內居住者認定原則: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結算申報 VS 就源扣繳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 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 中華民國境內。 二、前點第2款所稱 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 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所得稅法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課稅方式 居住與否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住天數 所得範圍 課稅方式 非居住者 無住所而居留≦90天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免課(非課稅範圍) 非居住者 無住所而居留超過90天未滿183天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非屬扣繳範圍)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免課(非課稅範圍) 居住者 1.有住所並經常居住 2.無住所而居留≧183天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結算申報 免課(申報戶全年達100萬元以上者,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隨時站在國稅局角度來從事稅務申報 受理營所稅查核簽證申報,以國稅局稅務員之角度切入,協助企業稅務,避免疏忽漏稅,是政府與民間溝通的橋樑。 隨時以納稅義務人的立場幫客戶租稅規劃 本事務所隨時注意國稅局新發佈之稅法、解釋函令、新聞稿等各種最新資訊,並利用相關租稅規劃工具提供企業靈活的總合稅務指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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