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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之處罰對象為何人?

    一、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所謂「不及改選」,係以董事任期屆滿,公司是否選出新任董事為斷,至原因為何,尚非所問。(經濟部94年12月8日經商字第09402188600號函) 二、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或第2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三、若公司已改選惟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同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1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未依法改選者,其各該登記仍應准其登記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公司改選董事以外之其他變更登記,如發現有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未依法改選者,其各該登記如符法令規定及法定程式者,自應准其登記,並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27條參照)本案請依上開說明辦理。(經濟部77年4月8日商09272號)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董監改選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

  • 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於4月啟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今(114)年度營業稅(選案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短漏報情形,請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今年度查核重點,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網路銷售)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 (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黃金路段、夜市、高人氣聲量店家(包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理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營業稅選案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 民眾如因氣爆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報備,減免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新光三越台中中港店114年2月13日上午發生氣爆可能造成周邊地區災情,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 「1.拍照存證」 「2.檢附文件」 「3.申請減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後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現場,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之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 #營業登記#氣爆#火災#災害損失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正確行業代號,避免產生異常而被列為選查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所申報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以免產生異常,而被列為選查對象。 該局說明,每年都有部分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是填列錯誤、不存在的行業代號,產生異常案件,致使國稅局須向該營利事業查證,以釐正相關內容。特別是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行業代號不僅影響所適用之純益率,而且國稅局會就營利事業選填之行業代號與其進銷項資料勾稽,若發現有異常情形,即可能列為抽查案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營利事業如欲瞭解經營項目之105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 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如有變動,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營業登記,以避免產生異常案件,並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節省稽徵成本。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行業代號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 #台中市南區#營業登記#擴大書審

  • 事業、機關、團體、學校舉辦摸彩活動,中獎獎金及摸彩品,扣繳申報 報你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扣繳單位舉辦尾牙、校慶各式活動,其中萬眾矚目之摸彩環節,凡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給予之機會中獎獎金或實物獎品(如電視、手機、掃地機器人等獎品及禮券),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至2月5日)。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之獎金或獎品,無論獎項價值多寡,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完成申報後,將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自114年1月1日起,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延長5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31日舉辦尾牙摸彩活動,扣繳及憑單申報情形如下: 一、A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40,000元之手機,扣繳義務人應代扣10%之扣繳稅款4,000元,於114年1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二、B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5,000元之禮券,扣繳義務人免予代扣繳稅款(應扣繳稅款未超過2,000元),應於114年2月5日前完成憑單申報 。三、C員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抽中獎品價值18,000元之掃地機器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20%之扣繳稅款3,600元,於114年1月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並將扣繳憑單送交納稅義務人。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扣繳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開公司#台中市南區#模彩活動#中獎獎金

  • 提醒您!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扣繳制度修正三大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如遇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扣繳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 開公司

  • 個人將房屋無償出借營業,未收取租金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於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納稅義務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其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換言之,個人倘將房屋無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是否係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都要設算租金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將名下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之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甲君未申報租賃收入,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僅供A公司經營使用,其確實無收取租金,且A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列報租金支出,經該局以A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房屋無償出借 #帳務處理 #公司設立# 租賃收入

  • 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之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上開租稅優惠係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進而提高國內產業經濟動能,故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爰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之支出,因未取得該建物所有權,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營業項目係以銷售及維修汽車為主,其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減除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金額5,500萬元,惟查其中1,000萬元係承租汽車維修廠房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爰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補徵稅額50萬元(1,0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帳務處理#公司設立#資本簽證

  • 土地增值稅申請享受減免稅及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減免稅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 ​ 節稅項目 (一)農業用地移轉 ​(二)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 適用要件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耕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4.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 農業發展條例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符合4.(1)或(2)規定,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 1.應為私人捐贈土地。 2.限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3.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事業,或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4.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5.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6.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 檢附證件 1.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 )申報書一式 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或 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4.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1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1.同左 2.同左 3.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4.捐贈文書 5.法人登記證書 ( 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 6.法人捐助章程 7.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1.同左 2.同左 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申請期限 1.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現值時申請,未提出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2.單獨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同左 同左 ​ 節稅情形 不課徵 免稅 免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 註記:其有依法支付改良費用或經重劃,得依規定減除或減徵

  • 一般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稅率速算表

    ​ 20年以下 超過20年以上 ~30年以下 ​超過30年以上 ~40年以下 ​超過40年以上 第1級 a×20% a×20% ​a×20% ​a×20% 第2級 a×30%-b×10% a×28%-b×8% ​a×27%-b×7% ​a×26%-b×6% 第3級 a×40%-b×30% a×36%-b×24% ​a×34%-b×21% ​a×32%-b×18% 備註: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一般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稅率(3種級距)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1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2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 - [(30% - 20%) × 減徵率] 】- 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第3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 - [(40% - 20%) × 減徵率] 】- 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8 【實例說明】 李某有一筆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6 萬元,上次取得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 費者物價總指數為200%,曾經繳納工程受益費8萬元,持有土地年限35年,李某出售時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 - 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 = 土地漲價總數額 (160,000 元 × 50 平方公尺) - (20,000 元 × 50 平方公尺 × 200%) - 80,000 元 = 5,920,000 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 (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5,920,000 元 ÷ (20,000 元 × 50 平方公尺 × 200%) = 296/100(適用第 3 級距) 3.土地漲價總數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徵稅額 5,920,000 元 ×【40% - (40% - 20%) × 30%】-2,000,000 元 × 0.21=1,592,800 元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 ,前揭例題如為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10%優惠稅率申請 其應納稅額為 5,920,000 元 × 10% = 592,000 元 可 節省土地增值稅為1,000,800元 ( = 1,592,800元 - 592,000元)

  •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10%優惠稅率申請

    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適用10%優惠稅率申請~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一、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項目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 適用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 一年內 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 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 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 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 1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 1 年內 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10% 檢附文件 1.土地增值稅 ( 土地現值 ) 申報書一式 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聲明書 4.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5.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申請期限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 申請地點 ​ 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 節稅情形 ​ 適用 10%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 ​ 其他相關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優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順序,面積計算至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以最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依所核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的順序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 項目 ​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 ​ 適用要件 ​1.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5 公畝部分 2.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辦保存登記及信託移轉之房屋) 3.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 上 4.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5. 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 檢附文件 ​ 1.土地增值稅 ( 土地現值 ) 申報書一式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自用住宅用地聲明書 5.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 申請期限 ​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 申請地點 ​ 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 節稅情形 ​ 適用 10%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三、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 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視為「 1 次」出售,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2.11.16 台財稅 38135 號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7 公畝,可視為「 1 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至於「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也要相同。 ​ 二、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或兼供家庭洋裁使用土地,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0.12.23.台財稅第 40665 號、69.2.29.台財稅第 31741 號) ​ 所謂作營業使用,並不包括免辦營利事業登記的家庭副業,例如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的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出售這些不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家庭副業使用之土地,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三、一生一次可適用房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2.8.17.台財稅第 35797 號)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四、房地無償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68.11.2.台財稅第 37663 號 ) 土 房地部分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如果確實沒有出租,而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五、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89.3.14 台財稅第 0890450770 號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六、 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七、財政部100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令 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期間未滿 1 年者,仍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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