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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110年09月10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59538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0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110/9/10)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47681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113/11/21)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23/10/25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菸酒稅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111年07月14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57432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菸酒稅(111/07/14)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68696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109/12/30)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3346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112/10/25)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111年06月22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456503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111/6/22)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及基本稅額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62615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所列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所得稅法:110年4月28日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10年1月2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及基本稅額(112/11/30)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本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 二、稅務違章案件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適用該標準,不適用參考表。 三、前點以外之應處罰鍰案件,其裁罰之金額或倍數,應參照參考表辦理。 四、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惟應於審查報告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五、參考表由財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表最後修正日期: 稅捐稽徵法:110年12月17日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110/12/20)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11 月 21 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464768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之三、第二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3.11.21 修正)》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 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 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 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應處罰鍰,惟考量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 即依限據實補正者,屬情節輕微情形,應納入免予處罰範圍;營業人於未經他人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 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應納入免予處罰範圍,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爰修正本標準 ,增訂第十六條之三定明上開免予處罰規定,俾鼓勵營業人依法履行傳輸存證義務, 並修正第二十六條定明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條件、稅率 納稅義務人及課稅時點
項目/課稅範圍 條件(銷售價格 /完稅價格) 稅率 小客車(九人座以下之載人汽車) 每輛達300萬元 10% 遊艇(含自用及非自用) 每艘船長全長達30.48公尺者 10%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符合民用航空法§2第20、24、25款) 每架達300萬元 10%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指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動物之全部、部份及其加工品) 每件達50萬元 10% 家具:指供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及床(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者,不包括之) 每件達50萬元 10% 特種勞務:入會權利(入會權利再轉手,非屬之;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每次達50萬元 10% 項目 課稅時點 納稅義務人 高額消費貨物 一、小客車 二、遊艇(含自用及非自用)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五、家具 1.拍賣或變賣時 2.轉讓或移作他用時 3.出廠時 4.進口時 1.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2.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3. 產製廠商 4.(1)收貨人(2)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銷售入會金 銷售時 銷售之營業人
-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業別 起徵點(每月銷售額) 第一點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80,000 第二點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價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40,000 營業人如兼營一、二兩點之營業,其各點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100%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點銷售額 / 第一點起徵點)+( 第二點銷售額 / 第二點起徵點) ≧ 100/100 註:參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95 年 12 月 22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比照實體(小規模營業人)商店。
- 營業稅銷售貨物(勞務)徵免認定標準
營業稅銷售貨物 (勞務) 徵免認定標準 起運點 (提供地) 目的地 (使用地) 內容 徵(√) / 免徵(X) 說明 境內 境內 內銷 √ 內銷勞務 境外 境內 進口 √ 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之( 營§41) 購買國外勞務(註1) 境內 境外 外銷 √ 適用零稅率( 營§7) 出租設備予境外(註2) 境外 境外 X X 非屬課稅範圍 代理銷售國外各項業務 註1:外國之事 業 、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由國內勞務買受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但依一般稅額(指營業稅稅率為5%或0%,且無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者)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之國外勞務,免予繳納。 106.05.01起外國之事 業 、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及稅籍登記規則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註2: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