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其他減、免稅申請及不課徵土地~
水源特定區、重劃區之土地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
一、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節稅項目 | (一)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 (二)重劃區土地 | (三)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 |
適用要件 |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 凡經重劃後第 1 次移轉之土地 | 凡領回抵價地後第 1 次移轉之土地 |
減免標準 | 1.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5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免: (1) 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布實施後第 1 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 1 次移轉 (2) 於 84 年 7 月 1 日前已持有該土地,而後第 1 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 1 次移轉 2.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減徵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3.住宅區,減徵 30% 4.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 20% | 減徵 40% | 減徵 40% |
檢附證件 | 1.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 )申報書一式 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1.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 )申報書一式 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土地登記謄本 | 1.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 )申報書一式 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土地登記謄本 |
申請期限 |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申請地點 |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
節稅情形 | 不課徵 | 免稅 | 免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 註記:其有依法支付改良費用或經重劃,得依規定減除或減徵 |
★其他減免稅及不課徵土地之相關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配偶互相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 3 人時,以該土地第1 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二、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財產或股份時,而隨同移轉之土地,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 公司依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者,其所有之土地辦理移轉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併購後公司於該土地再移轉時繳納。因收購而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被收購公司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3 年內,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未繳清之補繳稅款,應由收購公司負責代繳 |
三、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時,其供原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或轉換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時,其原供金融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一併移轉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存續、新設立或繼受公司,於該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
四、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消滅機構原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給存續或新設立金融機構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
五、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以抵價地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減徵 40% 之土地增值稅 |
三、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視為「 1 次」出售,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2.11.16 台財稅 38135 號 )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7 公畝,可視為「 1 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至於「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也要相同。 |
二、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或兼供家庭洋裁使用土地,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0.12.23.台財稅第 40665 號、69.2.29.台財稅第 31741 號) | 所謂作營業使用,並不包括免辦營利事業登記的家庭副業,例如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的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出售這些不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家庭副業使用之土地,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三、一生一次可適用房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2.8.17.台財稅第 35797 號) |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四、房地無償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68.11.2.台財稅第 37663 號 ) | 土 房地部分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如果確實沒有出租,而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五、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89.3.14 台財稅第 0890450770 號 )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六、 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 |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七、財政部100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令 | 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期間未滿 1 年者,仍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