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減免稅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
節稅項目 | (一)農業用地移轉 | (二)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贈土地 |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 |
適用要件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耕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 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3)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3.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4.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 農業發展條例 72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 | 1.限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2.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事業,或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3.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4.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5.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
檢附證件 | 1.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 )申報書一式 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 4.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之土地,應另檢附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核發認定符合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1.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 )申報書一式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4.捐贈文書 5.法人登記證書 ( 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 6.法人章程 7.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 1.土地增值稅( 土地現值 )申報書一式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申請期限 | 1.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時申請,未提出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2.單獨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 |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時 |
申請地點 |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
節稅情形 | 不課徵 | 免稅 | 免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 註記:其有依法支付改良費用或經重劃,得依規定減除或減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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