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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率一般用地稅率 / 地價稅率特別用地稅率

作家相片: 勤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勤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已更新:4天前

地價稅率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地價稅率特別用地稅率

特別稅率的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每年9/22前)

提出申請,逾期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申請項目

適用稅率

適用條件

申報時間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1.自用住宅用地

2/1000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1日,故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核准,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惟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

2.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3.如該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持分增加的土地),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4.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築物勘測成果圖(表)或房屋基地坐落聲明書(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

5.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聲明書及設籍人無租賃關係聲明書

2.勞工宿舍用地

2/1000

1.公民營企(事)業興建之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地

2.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填具申請書

2.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3.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3.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1.依下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1) 政府直接興建

(2) 貸款人民自建

(3) 獎勵投資興建

2.無適用面積的限制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填具申請書

2.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3.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4.工業用地

10/1000

1.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工業區土地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

2.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的土地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填具申請書

2.建廠期間:

(1)建造執照(建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2)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

3.建廠完成後:

(1)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物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

5.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

10/1000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土地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

3.使用計畫書圖或組織設立章程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6.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免申請

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

2/1000

2.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同(一)自用住宅用地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如能明確劃分者,其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之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 0890450770號函暨財政部109.5.8.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依前項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納稅義務人應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 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可否併同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財政部103/01/24台財稅字第10200222290號函) 主旨:○君所有之土地在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可否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自用住宅用地基地之認定,依本部10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四(一)1規定,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惟建物基地之土地與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合併者,應依認定原則四(一)5辦理,即該相鄰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縱因土地合併而併入建築基地地號,仍不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稽徵機關審核是類案件,應就建築基地地號查核有無合併情事;另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案件,應予列管該建物基地地號之面積,以利後續案件之審核。三、另查認定原則四(一)3之規定,節錄自本部87年4月18日台財稅第871939713號函,係考量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經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既係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而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爰准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四、本案〇君所有之建物已興建完成,其建物基地本即有獨立出入通路等供自用住宅使用,無取得相鄰土地以供出入通路使用之必要,〇君取得相鄰土地僅係與該建物基地合併使用,尚無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之情事,故日後移轉予他人,新所有權人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時,縱主張該相鄰土地連同主建物基地一併取得,仍無認定原則四(一)3規定之適用。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提醒事項

  • 配合民法修正,自112年1月1日起18歲子女為已成年直系親屬,不受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自用住宅用地以1處為限規定,可作為自用住宅用地第2處設籍人,申請經核准可再適用稅率2/1000。

  •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以買賣、贈與、自益信託或繼承等方式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申請,經核准後始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勿將全戶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戶籍內】,以免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若使用用途未變更,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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