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以每年二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於每年3月22日前申報
房屋稅差別稅率:按目全國歸戶
使用情形 | 項目 | 稅率 |
住家用房屋 | ||
自住(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 | 1% |
1.非持有一戶自住(限3戶) 2.社會住宅 3.公益出租人 | 1.2% | |
非自住 |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14Ⅰ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2.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 1.5%~2.4% 第一級:4戶以內,每戶1.5% 第二級:5~6戶,每戶2% 第三級:7戶以上,每戶2.4% |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 | 2%~3.6% 持有一年內:2% 一年至二年內:2.4% 二年至四年內:3.6% 四年至五年內:4.2% 超過五年:4.8% | |
其他住家用房屋 | 2%~4.8% 免稅(不列入全國歸戶) *直轄市 2戶以內:3.2% 3 ~ 4 戶:3.8% 5 ~ 6 戶:4.2% 7戶以上:4.8% *非直轄市 1 戶 :2.6% 2 ~ 4戶:3.2% 5 ~ 6戶:3.8% 7戶以上:4.8% | |
非住家用房屋 | ||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5% | |
供人民團體使用 | 1.5%~2.5% |
註1: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少於全部面積1/6。例如:自宅1樓設事務所,2至5樓仍作住家使用,則1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至5樓按住家稅率課徵。 註2:免稅設限: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
房屋稅減免標準
減輕您的房屋稅~
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 減免標準 | 適用條件 | 申報時間 |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
1.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 停止課稅 | 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儘速申報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2.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 免徵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 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3.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 減半徵收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
4.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 免徵 | 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5.合法登記工廠 |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 | 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 同上。(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6.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 減半徵收 |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7.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 免徵 | 1.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8.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 免徵 | 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9.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 減半徵收 | 1.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
10.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 免徵 | 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11.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 免徵 | 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得減免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12.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 減半徵收 | 1.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2.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1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 免徵 |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14.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 免徵 | 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 | 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備註:上表4至8、10、11、14項之申請書已詳載房屋坐落門牌者,免附所有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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