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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制度112年度施行

已更新:2023年12月14日

營利事業CFC制度

重點說給你知

外國企業符合CFC認定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營利事業CFC制度係增訂於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課稅所得額課稅。


CFC制度之適用要件判斷及歸課所得規定分成5步驟:

一、判斷境外關係企業是否適用CFC制度(逐年判定)

(一)CFC定義:應同時符合控制要件且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外國企業需同時符合「設立在財政部公告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控制要件」 1.控制要件:又可分為股權控制和實質控制:

(1)股權控制係指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外國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

(2)實質控制則係指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即個人及其關係人對該外國企業之人 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 2.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其法定稅率不超過我國稅率之70%(指稅率不超過14%);或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二)、豁免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 (下同)700萬元以下者,得免依CFC制度規定辦理。

1.有實質營運活動(須同時符合) : (1)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2)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3)消極性所得(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等)占 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10% 2.微量豁免門檻: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但為避免營利事業(個人)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若屬同一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為正數且大於700萬元者,各該CFC 當年度盈餘仍應依CFC制度辦理。

二、誰是納稅主體? 直接持有CFC股權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納稅)


三、如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一)原則上,CFC當年度盈餘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 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 基準,與資金部位無關。 (二)惟考量該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盈餘以備營運資金或再投資需求,尚非基於避稅動機,故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損失),以該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數(已實現損失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三)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之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間接稅額扣抵機制,營利事業CFC制度規定,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按稅額扣抵之避免重複課稅規定辦理,而非採用費用減除方式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

四、如何歸課CFC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

(一)確定CFC當年度盈餘後,應按股東「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應歸課我國營利事業之投資收益(或個人之營利所得), 惟倘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盈餘之規定,及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後之餘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減除。 (二)特別注意的是,第1步驟判斷境外關係企業是否為CFC時,應評估股東對該境外關係企業是否具有控制能力,故須將透過關係人「間接」持有CFC股權之比率納入考量;但計算應歸課股東所得額時,僅須考量「直接」持股比率 (三)另外,個人股東部分,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倘須計入,得先扣除670萬元,再按餘額計算基本稅額。 五、如何避免重複課稅?

CFC制度於股東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或處分CFC股權時,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 (一)股東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 CFC制度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於盈餘發生年度課稅,爰當股東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為避免重複課稅,有2項調節機制: 1.已依CFC制度規定計入當年度所得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2.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 年度應納稅額(或基本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二)股東處分CFC股份或資本額時,考量CFC未分配盈餘會影響CFC股份出售價格,營利事業或個人處分CFC股份或資本額之處分損益,得調減處分日已認列該CFC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 餘額。 分別就營利事業股東及個人股東舉例說明CFC當年度盈餘及歸課所得之計算方式: 【案例1】假設 (一)臺灣甲公司持有CFC之100%股權,CFC持有位在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A公 司100%股權。 (二)第Y年,A公司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CFC採權益法認列A公司投資收益1億 元,CFC無其他所得,故CFC財報稅後盈餘亦為1億元。

分析說明: 一、無論甲為公司或個人,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相同=CFC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二、甲若為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求出CFC當年度盈餘1億元後,臺灣甲公司應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100% 及持有期間(本案例省略),認列投資收益1億元,計入當年度所得額,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2000萬元。 三、甲若為個人,應計算營利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甲個人應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100%及持有期間(本案例省略),計算海外營利所得1億元,和營利事業股東不同的是,營利事業股東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個人係計入基本所得額,另有基本所得額扣除額670萬元,假設本案乙個人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扣除670萬元後並按稅率20%計算乙個人基本稅額為1866萬元。 【案例2】假設延續案例1且假設A公司設立於大陸地區以外之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A公司決議分配股利2000萬元,扣繳稅款200萬元。

分析說明: 一、無論甲為公司或個人,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相同 CFC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依權益法認列A公司之投資收益1億元 +(A公司決議分配股利2000萬元-A國已繳納之股利扣繳稅款200萬元) ×CFC對A公司之持股比率100% =1800萬元。 二、甲若為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臺灣甲公司應以計算之CFC當年度盈餘1800萬元後,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100%及持有期間(本案例省略),認列投資收益1800萬元,計入當年度所得額,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360萬元。 三、甲若為個人,應計算營利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同案例1,甲個人應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100%及持有期間(本案例省略),計算海外營利所得1800萬元,並減除扣除額670萬元後,按稅率20%計算甲個人基本稅額為226萬元


【案例3】假設延續案例2之假設,不同的是,A公司設立於大陸地區,此時亦須考慮前開加計或減除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之規定,惟按甲之主體不同(營利事業或個人),其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不同

分析說明: 一、甲若為公司 (一)由於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 採稅額扣抵之避免重複課稅規定辦理。 (二)當年度盈餘 CFC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依權益法認列A公司之投資收益1億元 +A公司決議分配股利2000萬元×CFC對A公司之持股比率100% =2000萬元。 (三) 認列投資收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求出CFC當年度盈餘2000萬元後,臺灣甲公司應按直接持有CFC股權比率100%及持有期間(本案例省略),認列投資收益2000萬元,計入當年度所得額,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400萬元,而大陸扣繳稅款將於甲公司實際獲配CFC之股利或盈餘時,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 二、甲若為個人:因個人股東無大陸地區間接稅額扣抵制度,爰無論A公司在大陸地區或其他 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其均以股利淨額計入當年度盈餘,計算同案例2。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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