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別項目 | 獨資及合夥 | 公司 |
所得稅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所§71∥ | 1.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2.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所§66-9 |
支付員工薪資 | 獨資及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 公司組織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
借款利息 |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至11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 公司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至114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財政部113.12.10台財稅字第11300677540號令) |
投資收益免稅 | 無免稅之適用。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盈虧互抵 |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
租稅獎勵 | 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 | 1.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及各相關子法規。 2.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 3.投資全新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適用投資抵減: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4.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參見「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一覽表」 |
房地合一(新制) | 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應由該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8點至第19點規定課徵所得稅,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自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前項規定,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 |
最低稅負 | 不適用。 | 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所應繳納之基本稅額。 |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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