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適用10%優惠稅率申請~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一、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節稅項目 |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適用要件 |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 1 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10% |
檢附證件 | 1.土地增值稅 ( 土地現值 ) 申報書一式 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4.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5.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期限 |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
申請地點 |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
節稅情形 | 適用 10%優惠稅率 |
其他相關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優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順序,面積計算至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稅捐稽徵機 關會以最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依所核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的順序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二、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節稅項目 |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 |
適用要件 |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5 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5.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
檢附證件 | 1.土地增值稅 ( 土地現值 ) 申報書一式2 聯( 依直轄市、縣市所訂聯數 ) 2.契約書影本一份( 正本查對後退回 )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4.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5.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
申請期限 |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 |
申請地點 |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
節稅情形 | 適用 10% 優惠稅率 |
三、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其他相關節稅規定 |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視為「 1 次」出售,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2.11.16 台財稅 38135 號 )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7 公畝,可視為「 1 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至於「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也要相同。 |
二、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或兼供家庭洋裁使用土地,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0.12.23.台財稅第 40665 號、69.2.29.台財稅第 31741 號) | 所謂作營業使用,並不包括免辦營利事業登記的家庭副業,例如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的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出售這些不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家庭副業使用之土地,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三、一生一次可適用房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72.8.17.台財稅第 35797 號) |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四、房地無償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68.11.2.台財稅第 37663 號 ) | 土 房地部分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如果確實沒有出租,而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時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
五、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89.3.14 台財稅第 0890450770 號 )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六、 財政部99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令 |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1 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七、財政部100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185310號令 | 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如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期間未滿 1 年者,仍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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