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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怎麼申報營業稅?
A:一、何時申報: 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外銷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申報,惟經申請後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提供3種申報方式,分別為: (一)網際網路申報。 (二)電磁紀錄媒體申報。 (三)人工申報。 三、應檢文件: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銷售與國防單位免徵營業稅,應檢送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104年12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105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 (十二)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營業人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銷項資料之磁帶、磁片、光碟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傳輸資料代替前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7款至第13款之證明文件。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營業稅#奇數月15日#5%#帳務處理#公司設立#資本簽證
- 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海外所得均非屬稽徵機關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而海外所得有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則無論金額多少,納稅義務人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如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當地所得稅,並取得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漏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50萬元,案經查獲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後,核定調增應納稅額32.4萬元,惟甲君說明該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18.05萬元(人民幣40,889元 × 111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4.4144),並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納稅證明供核。該局依規定扣抵大陸已納稅額,核定補徵稅額14.35萬元(32.4萬元-18.05萬元)及處罰。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CPA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CPA # 大陸所得#海外所得#綜合所得稅#帳務處理#公司設立#資本簽證
- 颱風來襲勞工應否出勤,須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如1.工作地2.居住地3.上班途中任ㄧ轄區宣布停止上班, 勞工可不出勤。
勞動部重申,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站「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查詢)。 勞動部再次提醒,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本要點辦理。 #台中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 颱風 # 工作地 # 居住地 # 上班途中任ㄧ轄區
- 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常見之錯誤態樣彙總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特整理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加以留意: 科目 錯誤或疏漏態樣 收入類 一、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查準第15條之2第1 款規定,以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非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作 為收入歸屬年度。 二、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投資海外來臺第一上市股票所獲配股息,屬海外投資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利息收入 一、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 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二、營利事業取得金融機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之海外利息、其他利息(扣免繳資料格式分別為73F及5B),均應列入利息收入課稅,惟申報時列為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收入,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處分資產利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利得) 一、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二、 營利事業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該買賣合約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其他收入 一、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利息收入丶各項補助款等其他收入。 二、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 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未於收到結清剩餘款時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逾請求權時效(2年)未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費用及成本類 營利事業列報相關成本費用,其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準)第12條規定所列得以內部憑證 認定項目外,不得以經手人證明等內部憑證代替。 按所得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之認列,不僅要以有無實際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所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 旅費:應提示詳載逐日出差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國內營利事業列報海外子公司員工之旅費,因國內營利事業與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財務會計獨立,該員工之旅費應屬海外子公司之費用,與國內營利事業之業務無關,不予認定。 修繕費 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 廣告費 一、營利事業列報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之良好形象而對不特定人所為之支出,倘為建立良好公共關係而招待特定人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為廣告費。 二、以興建房屋及出售為業之營利事業,支付預售屋之廣告費支出(如大 型廣告看板)為交屋前發生之推銷費用,依財政部73年3月27日台財稅第52136號函規定,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按比例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捐贈 一、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非屬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依 據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之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團體,故列報對公私立學校家長 會之捐贈費用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之10%為限。 二、營利事業將其道路用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縣市政府所有,以換取容積獎勵,依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既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非屬無償捐贈,不得列報捐贈支出。 呆帳損失 一、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居住國外,他遷不明致債權全部無法收回而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書有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之存證信函。若因存證信函寄送地址並非債務人逃匿前之登記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認列。 二、營利事業之應收債權已逾2年未能收回,應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列報呆帳損失;惟因存證信函之送達地址為現場施工地 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與查準第94條 第6款第1目規定不符。 三、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因債權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情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3目規定,應取具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供稽徵機關認定,尚非以法院執行命令認定。 折舊 一、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 二、營利事業購買畫作、雕塑作品等藝術品置於辦公室,帳列其他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因藝術品之使用價值通常不因時間經過而發生貶損,非屬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之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折。 三、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折舊足額僅餘殘值之固定資產,列報報廢損失,未提示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件,佐證確有報廢之事實。 各項耗竭及攤折 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佣金支出 一、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雖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書及結匯之匯款證明,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足資證明仲介服務之具體證明文件(例如相關仲介服務洽商過程之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完整之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 二、營利事業購置房屋土地所支付之仲介費,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屬購置房地之必要成本,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列入房地成本而逕以當期 費用認列。 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鉅額其他費用,其中部分費用應歸屬交際費,經依項目性質轉列交際費,致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利息支出 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俟建築完成(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始可作費用列支。 投資損失 一、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計算時因漏未排除前次已減資之投資成本,致投資損失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申報被投資事業停業所發生之投資損失,惟停業非屬查準第99條得認列投資損失之範圍。另營利事業列報國外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因被投資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清算完結,且未能提示其具有實質營運之轉投資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及股東會承認之結算表冊等資料,不符查準第99條規定。 三、營利事業按投資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營業虧損列為投資損失,惟該被投資公司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營利事業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屬尚未實現之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商品報廢 一、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之工作底稿僅列載報廢標的品項明細及數量、金額核與帳載紀錄相符,而無驗證報廢標的品項、數量正確性之表單,及報廢前、後照片、查核程序或結論等佐證資料,與查準第101條之1 規定不符。 二、營利事業就地報廢境外之商品,未依查準第101條之1 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亦未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與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 令規定不符。 外銷損失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之損失,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除應取得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外,倘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尚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之依據。 不得列為損費之項目 一、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遭裁處之罰鍰,列報其他費用、其 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依各種 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營利事業與地主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約定由營利事業負擔合建換入 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惟依財政部75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 規定,該土地增值稅依土地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營利事業不得將該筆土地增值稅列入費用或建屋之成本。 停 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 一、 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不得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 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上開出 售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營利事業於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未以先進先出法計算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致短計基本所得額。 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二、 營利事業以其107年度之盈餘於108年1月1日後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實質投資金額未減除政府補助款或包含107年12月31日以前預付訂金,與前開規定不符。 三、營利事業購買土地,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及非屬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如分配之股利係屬以前年度累積之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規定,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 盈餘之減項。 五、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應依財政部1 03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規定,計入本期其他綜合損益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例如不重分類至損益項目之資產重估增值、確定福利退休金計畫再衡量數及對關聯企業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而非僅列報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 六、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誤將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之投資收益自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本期稅後淨利數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關係企業間交易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延期收款屬資金使用交易類型。部分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予其關係企業,其應收帳款收款期顯較銷售予非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平均收款期為長,惟未按營業常規之利率調增利息收入。 其他 一、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經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之行業別,適用各該標準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二、營利事業漏報所得,即使經核定為虧損,仍應受罰。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租稅優惠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需同時符合下列2項程序,始得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1)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依式填報完成線上 申辦作業。 (2) 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 並檢附規定文件。 其中當年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係指申請人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所屬年度,如非屬應取得統一發票者,以付款年度認定。 二、 公司向他人購買全新智慧機械,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 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其支出總金額為智慧機械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括其他費用及政府補助款。公司申報抵減時將智慧機械安裝費計入支出總金額,核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 三、營利事業列報研發支出,購買專用於研究發展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 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雖經濟部工業局審查意見書認定符合「高度創新」範疇,該筆支出不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四、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而取得政府補助款無投資抵減稅額之適用。
- 房屋稅稅率 / 房屋稅減免標準
房屋稅以每年二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於每年3月22日前申報 房屋稅差別稅率:按目全國歸戶 使用情形 項目 稅率 住家用房屋 自住(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 1% 1.非持有一戶自住( 限3戶 ) 2.社會住宅 3.公益 出租人 1.2% 非自住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14Ⅰ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2.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1.5%~2.4% 第一級:4戶以內,每戶1.5% 第二級:5~6戶,每戶2% 第三級:7戶以上,每戶2.4%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 2%~3.6% 持有一年內:2% 一年至二年內:2.4% 二年至四年內:3.6% 四年至五年內:4.2% 超過五年:4.8% 其他住家用房屋 2 %~4.8% 免稅(不列入全國歸戶) *直轄市 2戶以內:3.2% 3 ~ 4 戶:3.8% 5 ~ 6 戶:4.2% 7戶以上:4.8% *非直轄市 1 戶 :2.6% 2 ~ 4戶:3.2% 5 ~ 6戶:3.8% 7戶以上:4.8% 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5% 供人民團體使用 1.5%~2.5% 註1: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但非住家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少於全部面積1/6。例如:自宅1樓設事務所,2至5樓仍作住家使用,則1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至5樓按住家稅率課徵。 註2:免稅設限: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 房屋稅減免標準 減輕您的房屋稅~ 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申請項目 減免標準 適用條件 申報時間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1.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停止課稅 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儘速申報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2.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免徵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減半徵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4.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免徵 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5.合法登記工廠 按營業用減半徵收 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同上。(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6.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減半徵收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7.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 免徵 1.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8.專供飼養禽畜及農業生產用房屋 免徵 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9.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 減半徵收 1.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10.慈善救濟事業房屋 免徵 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1.公益社團辦公用房屋 免徵 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3.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得減免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2.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 減半徵收 1.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2.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 3.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房屋 免徵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分駐所等)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14. 私立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民俗文物館、實驗劇場等場所 免徵 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減免原因或事實 發生日起30日內 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備註:上表4至8、10、11、14項之申請書已詳載房屋坐落門牌者,免附所有權狀影本。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年度所得資料專區
查詢網址連結如下: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所得資料專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全球資訊網 (ntbsa.gov.tw) #台中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設立 #帳務處理 #查詢所得
-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個人CFC制度 營利事業CFC制度 彙整可能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為提醒企業及個人儘早調整海外投資布局,以免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2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彙整可能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如下:(發佈日期:112/12/25) 本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 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 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 隨時站在國稅局角度來從事稅務申報 受理營所稅查核簽證申報,以國稅局稅務員之角度切入,協助企業稅務,避免疏忽漏稅,是政府與民間溝通的橋樑。 隨時以納稅義務人的立場幫客戶租稅規劃 本事務所隨時注意國稅局新發佈之稅法、解釋函令、新聞稿等各種最新資訊,並利用相關租稅規劃工具提供企業靈活的總合稅務指導業務。
- 台韓所得稅協定113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韓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韓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7日完成異地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2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5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並為繼臺日(日本)所得稅協定之後,我國與東北亞國家之第2個所得稅協定。 臺韓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及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等;以臺商取得韓國來源技術服務收入為例,本協定生效前,臺商在韓國未構成其國內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者,按服務收入總額扣繳22%(含地方所得稅);本協定生效後,臺商在韓國未構成本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者,該技術服務收入於韓國免稅。
-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 「三級」是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審」則是指兩個審級,由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事實審,第二審法院進行法律審。 行政訴訟 流程: 通常訴訟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逾50萬至150萬)、簡易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以下)、交通案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事件: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進行事實審,若不服判決而上訴,則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進行法律審(終審)。 通常訴訟程序(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第一審管轄法院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進行事實審,不服判決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審(終審)。
- 災害損失減免不可不知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 12 個月,分期最長得分 36 期。 四、 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五、 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 勞、健保制度 / 勞、健保勞退級距表
勞保制度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勞工 加保:勞工保險之加保係採申報制度,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退保: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表送交勞保局 健保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 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在投保單位提供的場地、接受雇主監督管理,專任且實際從事工作及領有報酬者,應為其員工及其眷屬,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註1:§2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註2:§31單次給付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註3:撥付現金股利時,一併扣取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所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更,或股票股利因現金不足扣取,致應退補繳者,如其單次金額未達新台幣100元,得免退補。 註4:信託財產之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得統一於次年1月31日前向保險人繳納。 註5: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扣費義務人填報之扣費明細,應將受領給付者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給付日期、給付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費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保險人索取繳費證明。
- 【房地常見實務問題】
一、囤房稅2.0 三個重點必看(經濟日報2023/08/09) 重點:1.非自住房屋改全國歸戶 ,並採差別稅率 2.特定住家、繼承取得適用較輕稅率 3.擬採年度課徵 房地產相關稅目中多有提供自住優惠,但各自適用要件不一,除了不能出租營業的基本條件外,戶籍登記規定各不相同。 地價稅是要求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當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免稅額,則要求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滿六年;房屋稅則不要求戶籍登記,而是規定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實際居住使用。 二、房地相關稅目自住優惠適用要件







